旬办发(2009)39号
中共旬阳县委办公室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旬阳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旬各单位:
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联合制定的《旬阳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旬阳县委办公室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八月月十三日
抄送: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民政局
旬阳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进一步激发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县委《关于加强农村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及条件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的范围是1949年10月1日以后连续(或累计)担任村(社区、居)党支部书记、村(社区、居)委会主任、村(社区、居)委会文书(按村副职对待)15年以上、成绩突出,年满60周岁且正常离任仍健在的。对任职超过60周岁者,从离任的下一个月起享受离任生活补贴。对曾担任多岗位职务的离任村干部,按其离任时所担任的职务档次享受离任生活补贴。对1996年以来,因撤乡并村等原因由正职转任副职的,按正职核发标准。
享受离任补贴的村干部以乡镇党委的任职文件、会议记录、《当选证》为准,经乡镇、村逐级审查并在乡镇范围内公示无异议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1、因工作不力被撤职或罢免的;
2、因违纪被撤职或罢免的;
3、因违法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离任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属国家公职人员的;
5、国家公职人员担任村干部离任的;
6、离任后思想消极、不服从管理、无故不参加组织活动、影响极差的。
二、补贴标准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按照连续或累计任职时间划分三个档次:
1、15年至20年,正职每人每月补贴50元,年补贴600元;副职每人每月补贴40元,年补贴480元。
2、21年至30年,正职每人每月补贴70元,年补贴840元;副职每人每月补贴60元,年补贴720元。
3、任职31年以上的,正职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年补贴1200元:副职每人每月补贴80元,年补贴960元。
对不满60周岁死亡的,按照任职年限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为,任职15-20年1500元,21年以上2000元。
三、发放办法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由县级财政全额预算,采用农民补贴“一折通”的方式发放。具体办法: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离任村干部,由本人向村党支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2、乡镇、村审定。村党支部、村委会接到申请后,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发给《旬阳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填写,经村党支部、村委会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随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乡镇党委、政府落实专人对上报的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对象逐一进行核查,确定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签署党委、政府意见,加盖印章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查。
3、县级审核。经乡镇核实的申报材料由县委组织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初步审查认定,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按照补贴标准确定补贴金额,并将初步认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发放金额反馈各乡镇、村。
4、公示。对经县级初步认定的享受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在全镇及补贴对象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如有群众举报的应进行复核。
5、认定批复。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党委、政府造具正式名册报送县委组织部认定并批复。审批表一式五份(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民政局、乡镇、村各存档一份)。
6、资金发放。对经县级审批的离职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对象,由乡镇建立管理档案。离职村干部生活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6月5日、12月5日前,由各乡镇财政所填报《旬阳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名册》一式四联,经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财政局审核后,在6月15日、12月15日前将资金按名册汇入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一折通”个人帐户,离任村干部直接到所在乡镇的信用社凭折领取生活补贴。
四、组织领导
1、各乡镇要成立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补贴对象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出现问题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要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村干部管理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县级档案由县民政局负责建立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乡镇党委要在党政办建立村干部档案,并落实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村级要在党员活动室设立专门档案柜,落实专人负责建档和日常管理,县、乡、村三级要做到信息畅通,经常联系,及时填充更新相关资料,确保在任和离任村干部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3、对每年新增的、符合补贴条件的离任村干部,由各乡镇党委、政府按以上程序,每年11月份组织申报审批一次。
4、享受生活补贴的离职村干部有不服从管理,带头参与上访,聚众闹事行为,或违犯法律法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治安拘留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乡镇党委、政府调查核实后,从当月起停发生活补贴;离职村干部死亡后,各乡镇要在当月内上报,并从下月起停发其生活补贴。
5、各乡镇党委、政府应每半年对离职村干部享受生活补贴名册核查一次,及时办理增加和取消手续,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7、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各乡镇自行制定的离任村干部补贴办法停止执行。
旬阳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文件.请点击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