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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乡土人才开发利用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人才”强县战略,积极开发农村人才资源,壮大农村人才队伍,促进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的全面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人事人才管理政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乡土人才是农村各行各业的能人,他们是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各级各部门应把乡土人才的选拔和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实际需求,有计划地科学选拨和合理使用乡土人才,做好乡土人才的开发利用工作。 第三条 乡土人才的开发利用抓住选拨、管理、提供服务三个环节,为乡土人才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 乡土人才的选拔, 坚持重实绩、重效益、不唯学历、不唯资历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根据需要有计划地从多方面择优培养,严格条件,重点选拔。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乡土人才重点培养选拔具有一技之长、贡献突出的农村土专家、田秀才、种植养殖加工能手、农民企业家、营销专门人才,或运输、建筑等行业的能工巧匠及其他从事社会事业管理的农村能人。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讲诚信,乐于助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掌握一定的科技知识和专业技术,有培养开发的潜力,所从事的事业有一定的科技含量,有一定规模或效益,有一定的示范、带头或幅射作用, 群众认可,达到本行业、本专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行业协会制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纳入乡土人才选拔的对象: (一)在种植业、养殖业等主导产业建设中,具有一技之长,且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在本乡镇或更大范围内一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种、养殖能人。 (二)适应布场经济需要,具有一定经济头脑,善于捕捉市场信息,能在本乡镇或更大区域的生产与销售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的经纪人。 (三)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特长,在本县或更大区域生产、加工、服务、实用技术推广、医疗、艺术等方面具有一定名望的能工巧匠和专门人才。 (四)在非公经济实体中,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在本县或更大区域有较大影响的技术能手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五)取得某一专业技术证书的专业骨干、退伍军人。 (六)带领群众致富取得突出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的村组干部; (七)在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取得明显成绩,通过自学或各类成人教育、培训取得各类大中专毕业证书的回乡青年。 (八)其他在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贡献突出者。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乡土人才通过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条件,采取推荐和自荐相结合、自下而上的方法,分级选拔。县级乡土人才选拔的程序是: (—)基层推荐。按照选拔条件,由单位或村组或专业技术协会推荐、个人自荐,并填写《旬阳县乡土人才选拔审批表》; (二)乡镇审核。乡镇或专业技术协会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核,全面考察其政治表现、成果业绩,提出初步意见,报县人劳局: (三)县上审批。县人劳局与县科协、各专业技术协会对乡镇(单位、协会)推荐的对象迸行综合评审,符合条件者,县乡土人才选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旬阳县乡土人才资格证书”。 第八条 乡土人才分行业、分级别每三年选拔一次,有效期三年,期满后重新按程序、条件选拔确认。
第四章 管 理
第九条 县上成立乡土人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负责乡土人才资源开发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县人劳局会同农口各部门、经贸、乡企、科协、共青团、妇联以及各乡镇政府共同搞好乡土人才资源开发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对乡土人才实行县、乡、村三级管理,以县级管理为主。县人劳局负责乡土人才资源开发规划、有关政策的制定及组织实施;负责县级乡土人才的选拔、考核、奖励、申报工作,对有关部门和乡(镇)、村乡土人才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对农村科技带头人和农村拔尖乡土人才的管理工作。乡(镇)负责全面了解和掌握本行政辖区内的优秀乡土人才的工作、学习与生活情况,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并为培养、选拔、发展优秀乡土人才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县、乡(镇)分别建立乡土人才信息库!分门别类,实行微机管理,为乡土人才提供政策、信息等服务。县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建立全县优秀乡土人才档案和人才信息库,加强各项具体管理工作;乡(镇)建立健全优秀乡土人才登记册,并做好优秀乡土人才的培养、发掘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通过主管部门、乡(镇)指导组建县、乡(镇)乡土人才专业技术协会,把乡土人才联络起来,定期开展技术交流、科技咨询、技术讲座或现场示范活动,促进乡土人才间的合作交流, 提高乡土人才的科技意识和水平,帮助乡土人才更好进人市场,抗御市场风险。 第十三条 积极组织开展乡土人才培训。县、乡(镇)、村及专业技术协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每3年完成一次轮训。培训可以采取专家讲座、观看电教片、举办现场会、送科技下乡、组织外出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县科协负责乡土人才专业技术协会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相关部门要为乡土人才专业技术协会提供优质服务,简化管理程序,减免或从低收费。 第十五条 制定乡土人才考核和职称评定办法。对优秀乡土人才,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按规定条件晋升技术职务,由专业技术协会与人事部门联合进行专业技术资格认证,颁发相应的技术职称证书。
第五章 待遇
第十六条 县、乡镇每年组织一次优秀乡土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对贡献突出的乡土人才由县、乡(镇)授予“优秀乡土人才”称号。积极为拔尖的乡土人才申报省、市政府特殊津贴,批准后可享受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十七条 积极吸纳优秀乡土人才参政议政。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优秀乡土人才应占有一定的比例。积极在优秀乡土人才中培养致富标兵、培养发展党员、培养村级后备干部。 第十八条 县级优秀乡土人才可由县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符合条件的,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工作入员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优先录聘用。 第十丸条 凡被确定为优秀乡土人才,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在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过程中,可优先作为科技示范户,享受科技上门服务。 (二)在办理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等方面,按有关政策给予照顾。 (三)给乡土人才的发展提供信贷支持,优先获得农业投入贷款。 (四)杰出的乡土拔尖人才纳入全县专业技术拨尖人才管理范畴,享受同等的政治经济等优惠,成绩突出的乡土人才可破格晋升相应的技术职称。 (五)对乡土人才的技术、能力等方面资质认证后, 给予在一定区域内或专业范围内授予讲学、传授技术、指导技术应用的权利(或资格),使其发挥效能,获得报酬。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乡镇、村对聘用为村科技副主任或农民技术人员,可以从事有关的技术有偿服务活动。对其中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予以奖励;对业绩不佳者,也可取消技术资质。 第二十一条 县上设立乡土人才开发基金,每年由财政预算5万元,专门用于乡土人才开发、表彰奖励工作。有条件的乡镇也要设立乡土人才开发基金,用子相应的乡土人才开发奖励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土人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干扰、破坏优秀乡土人才依法经营或者开展科技服务活动的行为,曲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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