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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类 1、《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哪些新的重要规定? 《暂行条例》有以下三个方面作了新的规定: 一是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问题。《暂行条例》规定: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选举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由其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 二是关于差额选举问题。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按照党章规定和党的十五大报告精神,《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均实行差额选举,并规定了候选人的差额比例。考虑到基层党组织的实际情况,《暂行条例》没有规定基层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只规定“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这就是说,基层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一般等额提名,委员人数较少的,也可以考虑所有委员都作候选人,经充分酝酿后直接进行选举。 三是关于如何确认当选的问题。《暂行条例》作了如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被选举人获得的造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2、什么叫差额选举? 所谓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不等额选举。 3、怎样进行差额选举? 进行差额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正式选举时一般实行等额选举。 4、党的基层组织选举中哪些需要实行差额选举?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以及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都要实行差额选举。其中,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5、什么叫选举权? 选举权即参加选举的权利。就党员或党员代表而言,就是在党内选举中,按照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党的委员会委员或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根据党章规定,凡中共正式党员,除已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以外,都有选举权。 6、什么叫被选举权? 就党内选举而言,被选举权是指党员在党内选举中被选为党的各级委员会成员或各级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预备党员和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被选举权。 7、党内选举中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些人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在选举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和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代表时,正式党员(包括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在所在单位参加选举时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党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计入应到会人数之内? 《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尊重和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利,使党内选举能够充分体现多数选举人的意志。但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党员由于种种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会参加选举。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党员,虽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仍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列。 (二)代表的选举 9、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是什么?怎样掌握这个原则? 《暂行条例》规定:“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在分配代表名额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要把党员人数作为分配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主要依据。(2)要注意代表的广泛性,以利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某些单位虽然党员人数较少,但工作性质特殊,为了保证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能顺利地贯彻落实,从工作需要出发,可以分配适当的代表名额,不宜简单地按照党员人数多少分配代表名额。 10、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确定要经过哪些程序? 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程序一般是:(1)选举单位党组织按照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指导性比例的要求,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2)选举单位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初步人选;(3)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差额比例提出候选人预备名单;(4)将候选人预备名单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 11、合同制工人(包括轮换工、临时工)中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在党内选举中,合同制工人(包括轮换工、临时工)中的正式党员的权利,与正式职工中的党员的权利是相同的。只要得到多数党员的同意,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一些合同制工人(包括轮换工、临时工)较多的基层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应注意选举适当数量的这些工人中的党员作代表,但必须坚持代表的条件。 12、党的临时组织关系转到外单位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的精神,因参加短期培训、学习或参与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等原因,按规定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由于党的正式组织关系还在原工作单位,在原单位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鉴于出席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要参与讨论决定党内重要问题,选举党的领导机构,所以,在提名和选举党员代表时,既要充分考虑代表人选的政治素质和代表性,也要考虑选出的代表能否按期参加代表大会。对于因前面所述几种原因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确实不能按期回来参加党员代表大会的党员,一般以不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为好。 13、持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现所在单位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持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因其正式组织关系尚在原工作单位,在现所在单位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不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14、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被提名代表候选人。 在选举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过程中,对于那些曾经受到过党内警告、严重警告以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要具体分析他们的一贯表现和受到党内处分以后改正错误的情况。只有那些能够认识错误,并在实践中证明已经改正错误,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各方面表现好,得到所在党组织大多数党员的信任。确实具备代表条件的,才能够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15、党员有重大问题尚未审查清楚,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党员因重大问题接受党组织审查期间,不宜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16、上届党的委员会是否可以不经选举而作为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不能。任何人都不能不经选举而作为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17、在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选出的代表已调离原选举单位后,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选出的代表在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内调动工作的,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如已调离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则不能作为代表出席党员代表大会。在这种情况下,如工作需要和条件允许,原选举单位可以补选代表。 18、在什么情况下代表视为出缺?出缺后怎么办? 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在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般可视为出缺:死亡;患精神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本人辞去代表资格,并经选举单位多数党员(代表)同意;由于各种原因被取消代表资格;在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调到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外单位工作,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出缺时,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因时间关系来不及补选的,经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不再补选。 19、为什么要对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怎样审查? 对参加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目的是保证代表的质量,保证党员代表大会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由上届党的委员会决定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一是审查代表酝酿提名和选举产生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如发现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二是审查代表是否符合条件。如发现不具备代表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20、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如何产生,一般应由哪些人组成?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决定成立。组成人员一般由党的委员会的书记或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组织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熟悉党务工作的同志组成。 21、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是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代表上届党的委员会,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所作的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是确认代表资格审查工作的一个重要文件。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选举单位的划分情况,有多少选举单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代表,有多少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代表;代表选举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2)各选举单位在提名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的过程中,以及进行选举的过程中,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走群众路线的情况。(3)正式党员人数、代表人数、当选代表人数和代表构成情况。(4)对代表资格的审查情况,包括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的核实及处理情况。(5)提出对选出的代表的资格是有效还是无效的意见,提请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22、代表资格的确认必须经过哪些审查程序? 确认代表资格的权力,属于党员代表大会。确认代表资格的一般程序是:各选举单位按照上级分配的代表名额,依据规定的选举程序和选举办法选出代表后,报上级党委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及其产生程序进行审查,写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代表资格即得到确认。 23、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为什么必须重新选举? 党内选举应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这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选举工作中的基本要求。规定的选举程序是实现这一要求的有效保证。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代表,才能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使代表真正能代表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意志。在代表选举产生过程中不按规定的程序办事,是损害党内正常民主生活的违纪行为。所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一经发现,就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选举。 24、撤销代表资格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撤销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情,党组织必须慎重对待。撤销代表资格需要履行的手续一般是:(1)如果在党员代表大会之前发现某个代表不具备资格,即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出意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原选举单位可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如果原选举单位来不及或不同意撤换的,则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出意见,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2)代表大会闭会后,发现代表在大会召开前确有问题,且不符合代表资格的,可由原选举单位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意见,报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作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决定。 25、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如有人对个别代表的资格提出质疑,问题又一时查不清楚的,应如何处理? 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如有人对个别代表的资格提出质疑,问题又一时查不清楚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对所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果属于一般性问题,虽然一时查不清楚,但不影响其代表资格的,可以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准予参加代表大会,会后由选举单位继续进行审查的意见,请预备会议作出决定。如果问题的性质比较严重,虽没有查清全部事实,但就已清楚的问题看,已明显影响其代表资格的,可以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暂不让其出席会议的意见。至于是否撤销代表资格,待问题全部查清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确需撤销代表资格的,可按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撤销代表资格的办法处理。 26、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设不设候补代表?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不设候补代表。如果遇有代表出缺,可以按照代表出缺时的处理办法处理。 27、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可否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如工作需要,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党员领导干部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非党领导干部列席部分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在会上有发言权,但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如果列席人数较多,一般应单独编组活动。列席人员参加大会的哪些活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28、预备党员可否列席党员代表大会? 预备党员可以列席党员代表大会,一些担任领导职务的预备党员列席党员代表大会,有助于他们学习党内生活的有关知识,提高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自觉性。也有利于广泛听取代表的意见,改进工作。 (三)委员会的选举 29、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应遵循什么原则?提名时应注意做好哪些工作? 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应该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班子整体结构合理的原则。 按照上述原则搞好提名工作,要注意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在提名工作开始前,要对广大党员进行教育,使大家懂得提名的原则和基本要求,以正确执行上述原则。第二,坚持群众路线,组织广大党员充分酝酿提名。要防止不讲原则,以个人好恶取人。第三,党的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或党组织的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并认真做好考察工作。 30、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是否有党龄要求? 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没有规定党龄要求。从实践经验看,党的基层组织要完成所担负的任务,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因此,在酝酿提名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特别是书记、副书记人选时,应考虑到这一点。 31、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其委员的提名和产生有哪些程序?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其委员的提名和产生程序一般是:召开党的委员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名额、构成原则、委员候选人条件、委员候选人酝酿提名办法;组织所属党组织充分酝酿推荐,上下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上届党的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说明候选人预备名单酝酿产生情况,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大会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各代表团(组)组织全体代表充分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32、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不是代表的正式党员能否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在酝酿提名党的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时,不限于从出席本次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提名。代表大会所属党组织的每一个有被选举权的党员,都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33、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后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后,向上级党组织备案,是党的组织制度的要求,是下级党组织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后,应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其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与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的候选人预备人选不一致的,应在上报备案材料中加以说明。 (四)书记、副书记的选举 34、《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书记、副书记的产生是否必须实行差额选举? 按照《暂行条例》规定的精神,一般可采用提出与应选人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选举的办法。委员会人数较少的,经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把所有委员都作为候选人,经充分酝酿后,直接选举。 35、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可否不经选举而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产生? 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应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根据这个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出新一届委员会后,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上届党的委员会提出并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名单,进行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而不能采取由委员会协商分工的办法产生书记、副书记。 36、为什么经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必须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采用什么形式通过?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这一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必须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通过的形式一般是:先由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汇报选举情况,然后经党的委员会酝酿讨论,采取表决的方式通过。 (五)选举的组织实施 37、为什么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这个规定是在总结多年来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目前党的基层组织的实际情况确定的。选举产生党的基层的领导机构,是党的基层组织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党员或代表的民主权利。因此,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该组织范围以内的所有有选举权的党员或经选举产生的党员代表,除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外,都应当参加会议,行使自己的权利。 党的十三大以前,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进行选举时,参加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会议有效。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这种规定不尽合理,在选举人缺席较多的情况下,当选者所得的赞成票有可能还不到有选举权人数的三分之一。很显然,这样做不利于发扬党内民主,不能充分体现多数人的意志。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党的十三大以后,曾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进行选举时,仍按参加会议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会议有效。但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当选。经过实践,许多地方反映这种规定也不尽合理,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把没有参加会议投票的那部分党员,都算成了投不赞成票。 为此,本着既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又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暂行条例》对会议有效人数和被选举人当选票数作了新规定。这个规定既考虑了部分党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实际情况,又强调党内选举是一件大事,必须使尽可能多的党员都参加。这个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便于党的基层组织在实际工作中掌握。 在执行这一规定时,对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为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算作会议有效。 38、党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其会前的准备工作由同级党的委员会负责。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准备工作主要有: (1)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 (2)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 (3)准备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需要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讨论的有关文件。 (4)指导所属党组织酝酿选举代表。 (5)审查代表资格。 (6)按照规定的程序酝酿,提出委员候选人预备名单。 (7)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 (8)划分代表团(组),确定各代表团(组)临时召集人。 (9)做好各项会务工作。如安排大会日程、制作证件、布置会场等。 (10)做好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准备工作可以参照上述内容进行。 39、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前,哪些问题需要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党的基层组织在换届选举前,凡有关换届选举的重大问题,均应召开党的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需要讨论决定的主要问题包括: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时间;大会的指导思想;主要议程及日程安排;下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办法(草案);本届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委员会委员和常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名单等。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还要讨论确定代表的名额、分配方案,提名选举办法,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建议名单,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名单,代表编团(组)和代表团(组)临时召集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以及其他需经委员会讨论确定的事项。 40、党员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由谁主持?其主要任务是什么? 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是大会主席团。由于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时,大会主席团尚未产生,因此预备会议由上届党的委员会主持。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通过大会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名单; (3)通过代表大会议程; (4)通过有关确认事项。 41、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是否一定要设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如何产生?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应设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大会并处理大会有关事务。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名单,也可由各代表团(组)提名。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需经到会代表充分酝酿讨论,在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表决通过。 在任期内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可不设大会主席团。会议由党的委员会主持。 42、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一般由哪些人组成? 主席团成员须从出席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中产生。一般应由上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人;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人;各代表团(组)负责人及有代表性的其他人员组成。 43、不是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党员能否提名为大会主席团成员? 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从参加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中产生。不是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不能提名为大会主席团成员。 44、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如何排列 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45、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是大会的组织领导机构。会议期间有关大会的重大问题,都必须经大会主席团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大会主席团的主要任务: (1)按照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议程主持大会; (2)组织代表审议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组织代表审议通过大会选举细则; (4)在组织代表进行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确定需经代表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并主持选举; (5)起草代表大会有关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6)讨论决定大会的有关重大问题。 46、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全体会议由谁主持,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全体会议,由大会秘书长主持。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通过大会日程; (2)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 (3)通过大会副秘书长名单; (4)通过其他确认事项。 设立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人选应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提出,在这次会议上经过酝酿讨论,表决产生。 47、党员代表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如何产生,其主要职责是什么? 党员代表大会秘书长人选,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提出,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大会秘书长必须是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大会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2)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党员代表大会和大会主席团的日常事务; (3)领导大会秘书处的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副秘书长人选,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提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大会副秘书长一般应是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因工作需要,不是代表的党员也可以担任。大会副秘书长的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处理大会期间的有关事宜。 48、党员代表大会执行主席如何确定,其主要职责是什么? 党员代表大会执行主席一般由上届党的委员提出建议名单,在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如果开大会的次数较多而主席团人数较少,大会执行主席可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大会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大会议程主持会议。 49、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一般有哪些程序?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一般有以下程序: (1)清点到会人数。大会执行主席或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代表或党员人数,实际参加大会的党员代表或党员数。在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即可进行选举; (2)通过选举细则(或选举办法); (3)推选(通过)监票人; (4)宣布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5)大会工作人员当场检查票箱,分发选票,并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6)选举人填写选票,按一定顺序投票; (7)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9)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 50、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大会由谁主持?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会议由上届党的委员会主持。党员大会召开以前,应先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研究有关事项,需要做出决定的,应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并确定一名成员主持大会。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51、新选出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由谁主持? 新选出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于书记、副书记尚未产生,因此,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应由上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应由大会主席团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52、新选出的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进行选举,一般有哪些程序? 新选的委员会召开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主要内容:选举产生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还要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会议的程序一般是: (1)由主持人清点实到会委员人数,确认会议是否有效; (2)上届党的委员会就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建议名单的酝酿提名情况进行说明; (3)酝酿讨论候选人建议名单,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 (4)通过选举细则(选举办法),通过监票人; (5)检查票箱,核实人数,分发选票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6)填写选票,投票; (7)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计票; (9)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 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基层委员会,应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先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再从当选的常务委员中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 53、为什么选举要设监票人,其主要职责是什么? 党内选举设监票人,是为了对选举全过程实行监督,保证选举工作按照大会通过的选举细则(选举办法)顺利进行。监票人的主要职责是: (1)投票前检查票箱,监督发放选票; (2)投票时在票箱旁监督投票; (3)投票结束后,当众打开票箱,监督计票人清点选票,核实收回的选票数是否与发出的选票数相等,并将核实情况如实报告会议主持人; (4)在会议主持人宣布选举有效后,监督计票人计票; (5)计票结束后,审核计票结果并签字,宣布选举结果。 54、监票人如何产生? 监票人、总监票人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熟悉选举工作的同志担任,并须从参加会议的有选举权的选举人中产生。总监票人、监票人由选举人推荐提名,提交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已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不得担任。 55、计票人如何产生,其职责是什么? 党内选举应设计票人,规模较大的会议还可设总计票人。计票人可由选举人推荐,会议领导机构或主持人确定;也可以直接由会议领导机构或主持人指定。已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不得担任计票人。计票人的主要职责是: (1)严格按照选举细则(选举办法),在监票人监督下分发、清点和计算选票; (2)在计票结果报告单上签字。 计票人的工作应该认真负责,准确无误。 56、填写选票和投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党内进行选举时,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填写选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坚持党性原则,以对党、对同志负责的态度慎重选择被选举人; (2)考虑成熟后再填写,不要随意涂改; (3)按照选票上说明的要求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选票填写好以后,选举人要亲自将选票投入指定的票箱。 57、分发选票时应注意什么,多余的选票如何处理? 分发选票时,要认真核对到会人数,按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分发,每人一张(或一套)选票,不能少发,也不能多发。选票分发完毕,要记录发出的选票数,以便收回选票后进行核对。多余的选票应当场撕毁或剪角作废。 58、为什么选举要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党章规定,在党内选举中,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选举或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或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使选举人免除顾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可能出现的某些违反党内选举规定的行为。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59、在什么情况下选举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选票? 在党内选举过程中,参加选举的党员、党员代表或委员因不识字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自己填写选票时,可以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代写选票。被委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 因故请假不能参加选举的党员、党员代表或委员,应视为缺席,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60、委托他人代写选票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注意什么? 委托他人代写选票时,委托人应按照自己的意愿,向被委托人清楚地表述自己赞成哪些候选人,不赞成哪些候选人,或另选哪些人。被委托人应忠实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举票。并应向委托人复述选票上填写的人选。被委托人负有为委托人保守秘密的责任。选票填写完毕后,一般应由委托人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 61、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代表为什么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暂行条例》规定,“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作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以下考虑: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进行选举时,凡有选举权的党员或党员代表都应参加。只有直接参与酝酿提名候选人和投票选举,才能充分表达选举人的意愿,正确行使党章赋予的神圣权利。规定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可以 防止在选举中可能出现的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一类的不正常现象。 62、为什么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要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在多年实际中证明简便易行。也可以避免人为造成候选人获选机会不平等的情况。这样做,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保障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民主权利。应当指出,在实行差额选举时,选举人应考虑被选举人的各方面因素,慎重选举人选,不能简单地按照候选人的排列顺序画圈。在候选人较多的情况下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63、已经投出的选票可否取回更改? 在投票选举时,选举主持人员应给选举人以充分考虑和填写选票的时间。选票一经投出,不得再取回更改。 64、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做好哪些工作?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要监督计票人当场将票箱启封并对收回的选票进行清点统计,核对无误后,即向会议主持人报告选票收回情况。在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选举有效后,计票人即在监票人监督下开始计票。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在计票结果报告单上签字并报告会议主持人。选举结果由监票人(总监票人)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束后,监票人要将选票封存好,交有关部门保存。 65、为什么每张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为无效票? 《暂行条例》规定,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这是因为,在一张选票上出现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难以确定哪些人应该当选,所以只能作无效票处理。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规定应选人数,毫无疑问,当然有效。如果少于规定应选人数,表明选举人放弃一部分选举权利,是允许的,选票也应是有效的。 66、为什么选举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在进行选举时,选票按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发出,收回的选票等于发出的选票,选举当然有效。如果收回的选票少于发出的选票,说明有的选举人放弃自己的选举权利,这是允许的,所以选举是有效的。如果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说明选举工作有差错,可能有人多投了选票,也可能有人作弊。在这种不正常情况下,无法确认哪些是无效票,所以只能认定选举无效,必须重新进行选举。为防止出现这类情况,应对选票实行严格管理。在进行选举前,会议主持人应认真核实参加会议的有选举权人数,并按人数准备好选票。分发选票时,要逐人分发。选票分发完毕,会议主持人应提醒选举人认真核对自己手上的选票,如有多余的选票,应立即退回。对于多余的选票,要当场销毁和剪角作废。 67、怎样确定候选人当选? 经过差额预选后进行正式选举或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才能当选。如果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则按得票的多少顺序取足应选名额。如果最后几名选举人得票相同,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就得票相同的被选举人重新进行投票以得票多者为当选。 68、在选举中,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等于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能否当选? 不能当选。 69、在选举中,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人数时怎么办? 正式选举时,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当选人数接近应选人数,征得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70、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人数,对不足名额另行选举时,如何确定候选人? 对不足名额另行选举时,确定候选人的办法有以下两种,选举单位可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任选一种:一是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候选人中确定。鉴于未当选的候选人,是经过多数选举人酝酿提名,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确定的,因此,在对不足名额另行选举时,一般以采取这种办法确定候选人为好。二是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以外另提候选人。采取这种办法确定候选人,必须遵循按照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的原则。 71、在对不足名额另行选举时,候选人如果提出自己不再作为候选人,应如何对待? 当被选举人提出自己不再作为候选人的请求时,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充分考虑本人意见,并向选举人说明情况,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如果被选举人的请求未获批准,被选举人应当尊重组织的安排和多数选举人的意见。 72、当选人名单如何排列? 公布选举结果时,当选的代表、委员、常委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名单按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73、公布选举结果后,如发现计票有差错怎么办? 公布选举结果后,如发现计票有差错,应及时向选举工作领导机构报告。领导机构应向选举人做出负责的说明,并责成原监票人、计票人重新进行计票经查对无误后,重新公布选举结果。 74、介绍候选人情况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介绍候选人情况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仅要重点介绍候选人的优点、长处和工作成绩等,同时也要如实地指出候选人的不足和缺点,使情况介绍真正反映出每个候选人的特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要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时,不能对选举或不选举某个候选人进行暗示,更不能借介绍候选人情况之机搞保证选举。 75、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如何确定当选人? 在选举有效的前提下,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原则上都取得了当选资格,但由于应选名额所限,只能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当选人,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这样做,即体现了尊重选举人的意志,也体现了党内选举平等的原则。 76、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在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怎么处理? 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最后几名因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几名被选举人进行重新投票。进行重新投票时,不论被选举人所得的赞成票是否超过半数,以得票多的当选。这是因为,按照党内选举规则,这些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原则上已经获得了当选资格,只是因为受应选名额的限制,不能全部当选,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重新投票,只是一种用来确定谁当选的简单办法,所以没有必要再强调当选人获得的赞成票必须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 77、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选举情况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第一次全委员闭会后,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呈报选举情况报告。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举情况,包括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每个当选人获得的票数。 (2)需报上级党组织备案的党的委员会(含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单; (3)需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委名单;需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名单。如果上述当选人是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的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之内的人选,一般报备案即可,不再另行批复。 78、选举工作细则(选举办法)一般应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选举工作细则(选举办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制定选举工作细则(选举办法)的依据;选举的任务,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选举的方式、程序;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候选人、当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监票人、计票人的产生方法以及选举纪律等等。 79、为什么选举工作细则(选举办法)必须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选举工作细则(选举办法)是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的具体规则,在选举过程中,所有选举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是党的基层组织的最高领导机构,因此,选举工作细则(选举办法)只有经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才能生效。 80、党的基层组织制定选举工作细则(选举办法)应注意哪些问题? 党的基层组织制定选举工作细则(选举办法),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2)内容要具体、明确、全面,对选举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要有明确的处理办法; (3)程序步骤要清楚,便于操作; (4)文字简明易懂,不用可能产生歧义的字句。 (六)其它 81、党的基层组织召开的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要不要排列“次”、“届”,怎样排列?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可以排列次数。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亦相应排列届数。 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次”、“届”排列计算方法,原则上参照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排列计算方法。但是,如遇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变更,不论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是否发生变化,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党员代表大会的次数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的届数,均应重新排列。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未变,不论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有无变化,其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次”、“届”仍应连续排列计算。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的党员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一般不排列“次”数和“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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